

2023 年 12 月 2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案件的司法标准。飒姐团队今日将以第四个案例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为大家简要分析一下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私募基金财产归个人所有这类行为的法律风险。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郭某、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对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利某公司。两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职务侵占罪是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所谓职务侵占罪,系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案被告人郭某、王某的行为损害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财产权,而不仅是投资者的财产权。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三郭某挪用资金案指出,采用合伙制、公司制的私募基金,工作人员同时具有合伙企业或者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其挪用私募基金资金的行为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采用契约制的私募基金,工作人员实际挪用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代为管理的资金。从法益看,无论是“单位所有”还是“单位管理”的财产,挪用行为均直接侵害了单位财产权。因此,从业人员难以以损害的仅为投资者财产权、未损害单位财产为由进行抗辩。
其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不得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这是因为,私募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信托,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忠实勤勉义务,忠于受托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不得为自己谋取私利。在本案的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告人郭某、王某均辩称通过撮券交易获利系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并无侵占利某公司基金财产的主观故意。证券撮合交易本身确实是正常的市场交易,但利某公司并未下达撮券交易之指示,仅下达了平移交易指令。被告人的行为超出了公司指令的范围,不当地增加了私募基金的支出,间接损害了受托人的利益,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在这一语境下,即使未满足职务侵占罪等罪的构成要件,也存在民事、行政风险。
事实上,即使公司下达了进行撮券交易的指示,若从业人员在此过程中为自己牟利,也将面临较高的刑事风险。近年来,司法机关在(2015) 二中刑抗终字第 515 号刑事判决书、(2022) 青 01 刑申 21 号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等多个法律文书中强调,即使撮券交易属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范畴,获得的收益应当归属于公司,行为人不得通过利用审批漏洞、虚增交易环节等方式牟利,行为人的个人能力因素不能改变钱款归单位所有的属性,亦不能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本案中,王某、郭某客观上进行了虚设交易、篡改数据的行为,并且通过低买高卖的行为获取私利;主观上存在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观故意,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亦为各位广大私募基金从业者打响了警钟。
以上便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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