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即将过去的 2023 年,全球虚拟货币行业可谓“山雨欲来”,2023 年 6 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全球头部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某安”的运营实体 Binance Holdings Ltd.和某安在美国的一家关联公司 BAM Trading Services、某安创始人赵某某提起诉讼(详见飒姐团队文章:CZ 被重罚,掀起币圈飓风的“蝴蝶”?),这件虚拟货币领域的大案刚偃旗息鼓不久,上个月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又点名某安,除全球范围内的虚拟货币监管力度加大以外,国内涉虚拟货币纠纷也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有员工说老板用虚拟币发工资,询问飒姐老板是否违法,也有老友问虚拟币借贷纠纷应当怎样处理,当然还有老友说虚拟币被盗了,报案应当怎么报?警察会管吗?面对如此多的问题,飒姐对于其中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并在本文中予以简短回应,倘若本文的阅读量可观,那么“飒姐答”便考虑成为一个永久性的小栏目,话不多说,让我们进入正题吧!
问:飒姐,我专门为国外的币圈项目做推广,有法律风险吗?答:当然,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更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各位老友们都知道自从 2021 年“924 通知”之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在我国就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因此在为国内的非法金融项目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的,很有可能与相应的非法金融项目提供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融诈骗罪等犯罪的共犯,还有可能单独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为国内非法的“涉币”项目提供推广服务具有巨大的刑事风险。此时有老友会问,那么我为国外的“涉币”项目做推广,总可以了吧?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就是上个月在菲律宾发生的针对某安的案件,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要求 GOOGLE、Meta 等禁止向菲律宾社交媒体用户投放某安的线上广告,同时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表示,某安在菲律宾的推销员、经纪人、推广者等,即使通过网络,也可能会被菲律宾政府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七条规定了属人管辖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刑法》第十条规定了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机制,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照本法追究……”换言之,结合上述两条,为国外的币圈项目做推广就会出现以下刑事风险:第一,如果某人在国外,为国外某币圈项目做推广,而其推广的目标国家(如为菲律宾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菲律宾做推广)认定该种推广涉刑,那么该人不仅会受到所在国的刑事法律的管辖,也会因为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受到我国刑法的管辖,倘若该人被所在国抓获并判处刑法,该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的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机制,回国后依然可能继续被我国判处相应的刑罚。第二,如果某人在国内,为国外某币圈项目做推广,那么该人必然会因为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而受到我国刑法的规制,此处最生动的例子被告人为注册在国外的博彩网站做国内代理而被抓,这种情形实际上与人在国内为国外币圈项目做推广极为相似,此时行为人具有巨大的刑事风险。问:老板用 USDT 等虚拟货币给我发工资,用虚拟货币发工资是否属于“924 通知”里提到的非法金融活动?用 USDT 等虚拟货币发工资合法吗?答:首先飒姐要说,用虚拟货币发工资的行为不属于“金融活动”的范畴,既然连金融活动都不属于,自然也不属于“924 通知”规制的“非法金融活动”,所以用虚拟货币发工资和“924 通知”一点关系都没有,也不能被列为非法金融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用虚拟币发工资是合法行为。
人社部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以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地位,不具有法偿性。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所以以虚拟货币发工资的行为显然不合法。同时,用人单位用 USDT 等虚拟货币支付工资也涉及到逃税漏税等问题,有极大的税务合规风险,当然,社保和公积金不可能用虚拟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如果用虚拟货币给员工开工资,自然无法缴纳社保与公积金用人单位还会面临行政处罚和劳动仲裁等风险。问:我的虚拟货币被骗、被盗,报警有用吗?应当如何报警?答:这个问题回答起来比较复杂,我们需要分两种情形进行讨论。第一种情形,就是整个事件中涉及到人民币等法定货币的情形。最简单的情况比如“买 U”被骗,被害人买一定数额的 USDT 等虚拟币,转账后对方直接消失。这是最典型的且公安机关立案率最高的情形。因为整个交易过程中已经涉及到人民币或其他法定货币的转账,因此财产损失极易确定。此时被害人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自己合法拥有 USDT 或其他涉案虚拟货币的证明、人民币或其他法定货币的转账记录(极为重要),以及相应的通信、聊天记录等进行报案,这种情形的立案率还是非常高的。第二种情形就比较复杂了,即整个实践中不涉及人民币等法定货币,通常包括 USDT、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被盗、或者虚拟货币交易被骗的情形(即卖虚拟币、或用虚拟币交易其他种类的虚拟币时被骗)。该种情形立案较为困难,原因在于我国并非所有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承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且这一过程中财产损失的认定也会成为报案的困难点,此时,应当尽量保存自己合法拥有涉案虚拟货币的证明、交易人的通信记录及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自己财产损失的证明(如用法定货币购买涉案虚拟币的记录等等),确保增加警方立案的概率。涉币纠纷纷乱而复杂,以上仅是一部分热点问题的快评快答,倘若文章阅读量高,飒姐还会继续整理其他热点纠纷内容给各位老友参考,争取形成一个“飒姐答”的永久性小栏目。同时飒姐团队一贯致力于解决各位老友的虚拟货币纠纷难案,倘若需要相关法律帮助,欢迎随时联系飒姐团队!如果您身边有对新科技、数字经济感兴趣的朋友,欢迎转发给 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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