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有诸多贷款中介机构、助贷机构及导流机构向飒姐团队咨询助贷、信息导流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在这一过程中,飒姐团队总结了部分具有共性的实务问题,集结成“助贷企业法律风险实务问与答”,帮助相关企业厘清自己的业务风险,各位老友如有任何相关法律服务需求也可随时私信飒姐团队。
问:我们企业由于要做助贷业务,手中有很多客户信息,我们国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助贷公司有哪些业务行为存在侵犯信息安全的情况?如何做到合规?
答:《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由于贷款行业竞争激烈,具有优质的个人信息数据资源是贷款中介的核心竞争力,即对有贷款需求、同时符合资方要求的合格借款人的信息有全面的把握。因此,部分贷款中介公司可能会通过购买数据或利用技术抓取数据的方式获取此种数据资源,并根据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中介服务推销。此举具有一定侵犯个人信息安全之嫌。
针对提问者关切的合规问题,我们建议:①贷款中介公司应通过合法途径收集个人信息,例如在天眼查、企查查等网站的公开渠道获取客户信息。②如若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必须获得个人信息所有者的单独同意,并存留相应同意依据以应对后续可能的风险。
问:贷款中介企业应当以何种名义收取费用?法律规定的收费合理区间 / 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贷款中介公司一般以贷款服务费或咨询费的名义收取费用。目前法律并没有对该类费用的合理区间进行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及第九百六十三条仅就支付报酬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依据一般法律原则,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服务费均应受到法律保护。获得法院支持的费用区间一般在3%-6%,即在此区间,有证据证明帮助借款人贷款成功,而且合同约定明确,法院一般会支持中介的诉讼请求。当收费标准超过 10%,对该标准的合理性判断存在一定争议。在此情况下,已经收取的费用,部分法院要求中介退还一定费用,有的法院参照房屋买卖中介费的标准支持中介费,也有法院对 15% 的服务费予以支持。从常理上讲,除非中介能证明为办理该贷款付出的金钱、人力、物力等成本确实很高,否则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同时,若贷款中介公司提供的业务超出经营范围,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认定非法经营的一个核心指标是年利率是否超过 36%,该利率包括正常支付的利息和被认定为砍头息的服务费、中介费、咨询费等其他费用。
此外,以服务费形式变相取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关于变相利息的认定问题的规定如下:51.【变相利息的认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该规定虽然规范的是金融机构,但对个人放贷也有参考价值。
最后我们列出法院相关判决例做以参考。
问:贷款导流机构的营销内容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红线?
答:第一,根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下称《营销管理办法》)第七条之第二款、第八条之规定,作为导流平台首先应当保障所使用的宣传内容是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不得擅自变更营销宣传内容。
广义上的助贷市场当前主要包括三种业务模式,也就是“获客 + 风控”的传统助贷模式、仅提供“营销获客”服务的纯导流模式、依靠技术输出帮助金融机构提高信贷服务能力的业务模式。以上三种业务模式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法律问题虽有相似之处,但又存在部分细节上的差异,飒姐团队在“问与答”环节仅就一般的共性问题予以解答,给与相关企业一般性的参考,如各位需要客制化的合规法律服务,欢迎私戳飒姐团队。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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